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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1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晋江市老君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姚清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市老君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姚清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2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晋江市老君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经济开发区(五里园)丰灵路**号。法定代表人:何振昌。被执行人姚清含,男,1975年11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晋江市老君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姚清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3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晋江市老君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姚清含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晋江市老君日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3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驰原审判员  李江永审判员  陈 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