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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李季映、何玉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季映,何玉红,白建红,廖远镛,廖静秋,廖舒霆,廖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727号申请人李季映,男性,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何玉红,女性,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白建红,男性,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廖远镛,男性,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廖静秋,女性,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廖舒霆,女性,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廖鹏宇,男性,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本院在执行李季映与何玉红、白建红、廖远镛、廖静秋、廖舒霆、廖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廖远镛名下有位于蓬溪县城南经济区蜀北中路X幢第X层X号、X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廖远镛名下的位于蓬溪县城南经济区蜀北中路X幢第X层X号、X号房屋(蓬溪县房权证赤城镇字第××号、第××号,建筑面积共计79.99㎡),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由申请人提出续查封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雨桥(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