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梁庆华与李明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庆华,李明伟,东营市交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79号申请人梁庆华,男,1949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梁希猛,系梁庆华之子。被申请人李明伟,男,1979年2月5日生,住山东省诸城市。被申请人东营市交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驻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222号。申请人梁庆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李明伟驾驶的东营市交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鲁ET12**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庆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明伟驾驶的东营市交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鲁ET12**号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梁庆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仲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