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恢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卫与井阳阳、丁春红为装饰装修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井阳阳,丁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张卫,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19日,住邓州市小西关锦江饭店对面。被执行人:井阳阳,男,汉族,生于1992年1月16日,住邓州市彭桥镇一初中对面。被执行人:丁春红,女,汉族,生于1969年9月2日,住址同上。关于张卫申请执行井阳阳,丁春红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井阳阳,丁春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期履行。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井阳阳拒不如实按期申报财产,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井阳阳拘留15日。在拘留过程中被执行人井阳阳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出具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1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丰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