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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03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三维矿山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鸭山市三维矿山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双鸭山市xx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03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三维矿山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一马路。法定代表人陈榧森,总经理。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岭东区双选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三维矿山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04900.00元,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双鸭山市三维矿山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黑0503民初字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执行费用447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道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