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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宗坤与青岛创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坤,青岛创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5号申请执行人:李宗坤,男,汉族,1970年10月29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陈艳,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逄小军,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青岛创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厉彦池,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宗坤与被执行人青岛创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