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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田小微与冯世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小微,冯世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048号原告:田小微,男,汉族,1983年11月15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事业,漯河市召陵区老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世奇,男,汉族,52岁,住漯河市。原告田小微诉被告冯世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田小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小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小微承担。审判员  陈红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飞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