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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朱善学与金荣满、黄深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善学,金荣满,黄深冶,祝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2134号原告:朱善学,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金荣满,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瑞安市。被告:黄深冶,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祝毅,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告朱善学与被告金荣满、黄深冶、祝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善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善学撤诉。案件受理费818元,减半收取计4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