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朱善学与金荣满、黄深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善学,金荣满,黄深冶,祝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2134号原告:朱善学,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金荣满,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瑞安市。被告:黄深冶,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祝毅,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告朱善学与被告金荣满、黄深冶、祝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善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善学撤诉。案件受理费818元,减半收取计4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