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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明道物业诉被告单景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明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单景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1197号原告大庆市明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湿地福苑住宅小区四期S02#商服楼三层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5698972704。被告单景芳,女,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大庆市龙凤区湿地福苑A10-2-403室,公民身份号码:23060319791228172X。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明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单景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明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庆市明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庆市明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跃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