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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催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太仓市东方星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仓市东方星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4民催35号申请人:太仓市东方星辰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渔港路666号法定代表人:徐顺良。委托代理人:张忱,江苏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太仓市东方星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浙江浙南电器有限公司通过金华银行永康支行营业部出票,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票面金额100000元,太仓市东方星辰建材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本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太仓市东方星辰建材有限公司有权自汇票到期之日起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太仓市东方星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蓓蕾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代理审判员  章 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