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舒城县玉龙羽绒有限公司、徐邦俊、许存林、邢科宝诉上海颖品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舒城县玉龙羽绒有限公司,上海颖品服饰有限公司,徐邦俊,许存林,邢科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舒城县玉龙羽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桃溪镇龙舒村。法定代表人:徐邦俊,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峰,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颖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01号1号楼1楼1041室。法定代表人:姚雪迎,总监。原审被告:徐邦俊,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审被告:许存林,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柿树岗乡。原审被告:邢科宝,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柿树岗乡。上诉人舒城县玉龙羽绒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3261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舒城县玉龙羽绒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出现质量纠纷的货物并非2014年7月8日供货的货物,而是双方口头协商由舒城县玉龙羽绒有限公司在2015年供货的,对于该批货物双方并未约定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颖品服饰有限公司依据合同编号为YLHT001的买卖合同提起诉讼,该合同约定争议由上海颖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舒城县玉龙羽绒有限公司关于产生争议的货物并非上述合同项下的货物的主张,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