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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威海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明浩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明浩,金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威海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6345553,住所地威海经技区海滨南路9号。被执行人:曹明浩,男,朝鲜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执行人:金英兰,女,朝鲜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95953元,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方 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玲勇存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