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某1与敖某1、敖某2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敖汉旗四道湾子镇白庙子村民委员会,敖汉旗四道湾子镇白庙子村第七村民组,刘某3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207号原告:刘某1,男,1956年3月1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敖汉旗四道湾子镇白庙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敖汉旗四道湾子镇白庙子村。法定代表人:韩某,主任。被告:敖汉旗四道湾子镇白庙子村第七村民组。住所地赤峰市敖汉旗四道湾子镇白庙子村。代表人:刘某2,村民组长。被告:刘某3,男,1980年4月8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与被告敖汉旗白庙子村民委员会、敖汉旗四道湾子镇白庙子村民委员会、敖汉旗四道湾子镇白庙子村第七村民组、刘某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刘某1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某1负担。审判员 佟贵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淙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