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终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银江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银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终179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银江,男,1994年11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潼南区看守所。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银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7)渝0152刑初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陈银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2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其所犯盗窃罪判处的刑罚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责令被告人陈银江与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2刑初316号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人黄余家共同退赔被害人夏某、付某、吕某、谢某、李某的经济损失分别为人民币1458元、270元、1500元、360元、540元。原审被告人陈银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银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银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银江撤回上诉。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2刑初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但 斌代理审判员 代英勋代理审判员 夏玉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