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吴锡江、戴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锡江,戴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214号申请人:吴锡江,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戴萍,女,1975年5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皖1881民初92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