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付显金与被告姜宝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显金,姜宝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697号原告:付显金,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北塔乡广富营村一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巍巍,辽宁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宝福,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民市大柳屯镇刘家窝铺村。原告付显金与被告姜宝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付显金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显金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显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海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鹏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