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3执3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世军、李志刚与刘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军,李志刚,刘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3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世军。申请执行人:李志刚。被执行人:刘朝国。本院在执行王世军、李志刚与刘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朝国在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绿云小康住宅1号楼20层07号有住宅房一套(房产证号:16010384**号,建筑面积186.72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朝国在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绿云小康住宅1号楼20层07号有住宅房一套(房产证号:16010384**号,建筑面积186.72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杜连鹏审 判 员  刘 炳代理审判员  刘现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建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