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3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骆文刚与金光林、王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文刚,金光林,王洪英,张跃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3637号原告:骆文刚,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蔡跃忠,东阳市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光林,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王洪英,女,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国斐,东阳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跃新,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骆文刚为与被告金光林、王洪英、张跃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金光林、王洪英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利息22883元(其中50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其中20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暂算至2017年2月28日止,此后利息仍按上述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及代理费3万元;二、判令被告张跃新对上述债务本金50万元、利息21015元、代理费3万元,合计551015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楼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诉请中关于诉讼代理费部分的诉请。原告骆文刚及其委托代理人蔡跃忠,被告金光林、王洪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国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跃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金光林、王洪英于2014年2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2月16日登记离婚。2015年9月28日,被告金光林向原告骆文刚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金光林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骆文刚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正),约定借期至2016年5月30日”。被告张跃新在借条中担保人一栏签名捺印,自愿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义务,保证期限为两年。同日,被告金光林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金光林收到骆文刚现金借款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正)”。2016年12月11日,被告金光林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金光林向骆文刚借到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00元),本人保证在年底归还,不计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三被告仍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光林、王洪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骆文刚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50万元借款的利息从2016年6月1日起,其中20万元借款的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跃新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975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跃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即被告金光林、王洪英追偿。四、驳回原告骆文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28元,减半收取5514元,由原告骆文刚负担14元,由被告金光林、王洪英负担5500元(被告张跃新对其中3965元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