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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殿勇与沈阳盛信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殿勇,沈阳盛信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3执616号申请执行人:张殿勇。被执行人:沈阳盛信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刘健,系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殿勇与被执行人沈阳盛信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沈河劳人仲字[2016]426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经审查,被执行人在收到上述仲裁裁决书后,不服此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来本院起诉,被执行人的起诉致使上述仲裁裁决未生效,申请人申请执行上述仲裁裁决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殿勇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颖审 判 员  马 江代理审判员  穆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家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