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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101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沈阳铁路局长春房产段与盘锦金三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铁路局长春房产段,盘锦金三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101财保10号申请人:沈阳铁路局长春房产段。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代表人:陈战友,该段段长。委托代理人:孙尚庆,男,汉族,该段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盘锦金三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曲成赋,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沈阳铁路局长春房产段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在银行帐户内存款5万元。申请人沈阳铁路局长春房产段提供自有的金杯商务面包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铁路局长春房产段因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盘锦金三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内存款5万元。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沈阳铁路局长春房产段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郑国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