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初13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石狮奇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奇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353号之二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大街113号。法定代表人:顾江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珊珊,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铁军,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石狮奇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海西电子商务园G区410。法定代表人:黄辉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移东,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石狮奇宾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准许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珊珊、朱铁军,被告石狮奇宾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移东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520元,由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审 判 长 李 奕代理审判员 王 昭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