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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赵雷振与太仓市优飞速货运有限公司、赵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雷振,太仓市优飞速货运有限公司,赵成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976号原告:赵雷振,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委托代理人:寇旭东,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太仓市优飞速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城厢镇五洲路北6幢。法定代表人:赵成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赵成辉,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祖强,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雷振与被告太仓市优飞速货运有限公司、赵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雷振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雷振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雷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喜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