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6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丁奇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刑初19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奇,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徐某,湖北二般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武陂检刑诉[2017]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了审理,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奇及其指定辩护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丁奇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鄂A×××××号小型轿车,沿本区祁泡公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沈家垅湾路段时,将在其前方由王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撞倒,致正三轮摩托车上乘坐人李某(孕妇)、余某受伤,其中李某受伤后致胎儿早产死亡。2016年11月22日,武汉市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武平安法[2016]尸字第297号尸体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李某之子符合系因宫内窘迫,早产娩出后即发生重度窒息,终因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其死亡与其母亲因交通事故受伤有直接因果关联性。同日,武汉市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武平安法[2016]临字第2247号、2246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被鉴定人余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出具的武公交黄认字[2016]第C2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丁奇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李某、余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2016年11月10日,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湖北军安[2016]交鉴字HP第3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事故发生时,“鄂A×××××”小型轿车:1.(1)“制动系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3.事故发生时,“鄂A×××××”小型轿车前部与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后部相接触。案发后被告人丁奇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丁奇支付李某、余某医疗费合计人民币317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奇犯罪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奇的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丁奇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动认罪,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且能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31700元并表示愿意继续赔偿,对被告人丁奇可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驾驶资格信息,道路事故接、出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信息资料,证人王某的证言,法医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医院缴款凭证及被告人丁奇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丁奇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丁奇在事故发生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丁奇能部分赔偿受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钦波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喻思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