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50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刘光军与袁明堂、陈尚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军,袁明堂,陈尚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030号之一原告:刘光军,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沙,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明堂,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陈尚桃,女,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刘光军诉被告袁明堂、陈尚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刘光军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光军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光军负担。审 判 员 赵大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汤冰晨书 记 员 程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