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民初5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胡某与张某、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张某,花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5190号原告胡某,女,汉族,1992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张某,女,汉族,1968年8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花某,男,汉族,1970年5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张某、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张某、花某的起诉。审 判 长  焦玉娟人民陪审员  朱淑娟人民陪审员  吴泉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