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8601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牛俊英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俊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8601民初287号原告:牛俊英,男,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宝,河北硕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河北硕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170号。负责人:邓坦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建广,该公司职工。原告牛俊英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俊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俊英撤诉。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计358元,由原告牛俊英负担。审判员  呼广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飞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