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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5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郎甲与吴强运输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甲,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611号申请执行人郎甲,男,藏族,住四川省雅江县。被执行人吴强,男,汉族,住天全县。天全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5民初3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郎甲于2016年10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我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825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