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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执9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常德市湘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韩某某,常德市湘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3执9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1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鼎城区。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长垣县。被执行人常德市湘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西洞庭食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常德市湘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常德市湘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被另案查封暂不能变现,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平审判员  熊学勤审判员  王稳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伍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