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郑磊与王春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磊,王春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郑磊,男,199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委托代理人:潘明侠,女,汉族,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王春才,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磊与被执行人王春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5)大民初字第0135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案件执行标的为3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王春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郑磊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现已司法救助30000元,申请执行人对剩余案件款表示放弃,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民初字第013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翟立龙二〇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乔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