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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21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常翠芬、姜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翠芬,姜洪斌,牟英翠,房春峰,张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2174号之二申请人:常翠芬,女,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故城县。委托代理人:王朋学,男,195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姜洪斌,男,1971年8月出生,住故城县。被申请人:牟英翠,女,1968年10月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房春峰,男,1971年10月出生,住。被申请人:张秀兰,女,1972年2月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翠芬诉被申请人姜洪斌、牟英翠、房春峰、张秀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姜洪斌、牟英翠、房春峰、张秀兰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及相应价值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常翠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姜洪斌、牟英翠、房春峰、张秀兰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及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