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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贾某某、李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李某,邹某某,张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刑初40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河南省新蔡县。曾因赌博于2011年5月3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男,1993年7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云南省邵通市镇雄县,现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2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邹某某,女,1979年2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随县,现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张某,女,1986年3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现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监视居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7〕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李某、邹某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予以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李春、邹玉英、张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初至12月22日间,被告人贾某某、李某、邹某某、张某伙同梁某某、刘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区,以麻将“筒子二八杠”的形式组织赌博并抽取头薪,被告人贾某某在赌场内负责开门、望风及招揽赌客,被告人李春负责维持赌场秩序及抽取头薪,被告人邹玉英、张娟负责整理麻将牌。2016年1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李春、邹玉英、张娟及正在赌博的罗某、阮某,4、叶某,4等23名赌客在上述赌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26820元、麻将牌一副、对讲机二部。另查明,除被告人张某处查获的赌资人民币270元外,其余被查获的赌资以及麻将、对讲机均已被公安机关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李某、邹某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麻将、赌资、对讲机等物证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证人何某、叶某,4、范某、张某1、余某、种某某、张某4、阮某,4、邹某、王某2、习某、陈某、黄某、赵某、李某、张某2、刘某2、朱某、罗某、周某1、刘某3、刘某4、张某3、田某、周某2、刘某5、刘某6、张某5、潘某、夏某的证言、归案经过说明、被告人贾某某、李某、邹某某、张某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李某、邹某某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邹某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均应依法从轻处罚;其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有赌博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对被告人邹某某、张某均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综合考量被告人邹某某、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宣告其二人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五、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某的赌资人民币2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某某人民陪审员  黄某某人民陪审员  朱某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某某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