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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昭运、杜延宝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昭运,杜延宝,乔培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81执141号申请执行人王昭运,男,1957年08月29日出生,住曲阜市。被执行人杜延宝,男,1969年3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被执行人乔培贺,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881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增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