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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民辖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赵仕琴、广元鑫地源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仕琴,广元鑫地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民辖终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安中路8号北楼5号。法定代表人:万正柏,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仕琴,女,生于1973年4月28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原审被告:广元鑫地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陵江峰阁小区3幢3楼1单元1号。法定代表人王小艳,董事长。上诉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仕琴、原审被告广元鑫地源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6)川0812民初14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应当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的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属劳动合同纠纷。被上诉人起诉所称工作地点在原审被告广元鑫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发包的“鑫地源商品房”建设工程,该工程位于广元市朝天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由于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广元市朝天区,故原审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超审判员 王仲坚审判员 徐朝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