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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91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日照天恒建材有限公司、刘汉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天恒建材有限公司,刘汉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35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天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小李家村。法定代表人:李曾海,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汉胜,居民。日照天恒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日开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汉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72798元,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日照天恒建材有限公司有人民币72798元本金尚未受偿,申请执行人日照天恒建材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汉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 坚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山传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