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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小龙、厦门智兔旅游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龙,厦门智兔旅游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792号申请执行人:李小龙,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厦门智兔旅游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山南路84号龙山时尚文化艺术中心321室,组织机构代码05835808-0。法定代表人:丁海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龙与被执行人厦门智兔旅游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集劳仲案【2017】20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厦门智兔旅游网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智兔旅游网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050元(包括款项5000元和执行费5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何洁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