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02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兰天与成都施萃威科技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天,成都施萃威科技有限公司,程庆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317号原告:兰天,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成都施萃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石磊。被告:程庆,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马尔康市。原告兰天与被告成都施萃威科技有限公司、程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需办理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定洪人民陪审员  古德旺人民陪审员  陈雅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