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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2司惩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潘青云与覃建标、覃永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覃永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黔2722司惩18号被拘留人:覃永堂,男,1963年11月9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本院在执行(2016)黔2722执227号潘青云与覃建标、覃永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覃永堂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鉴于覃永堂的行为对于人民法院案件的执行已构成妨碍,为制裁妨害民事执行行为,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依法应对覃永堂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覃永堂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