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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靖宇县人民政府与尹成国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靖宇县人民政府,尹成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622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靖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靖宇县靖宇大街。法定代表人全洪宝,县长。委托代理人张海军,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法娟,女,1977年12月14日生,汉族,靖宇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职员。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尹成国,男,1967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靖宇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靖政房征补〔2015〕81号《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尹成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4月21日召开听证会对本案进行审查,开庭当日被执行人申请延期召开听证会,本院予以准许,并定于2017年4月24日上午9点30分召开听证会,向双方送达了传票。开庭当日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证据、依据:一、《靖宇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靖宇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决议》,证实符合靖宇县国民经济和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事实。二、《关于靖宇县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5年计划(草案)的报告》、靖宇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靖宇县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2015年计划(草案)的报告》的决议,证实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事实。三、《关于实施2015年保障安全性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10个地块是否符合靖宇县总体规划的复函》、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报批《靖宇县城市总体规(2010-2030)》的请示靖政请发〔2012〕3号、《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靖宇县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证实建设项目符合靖宇县县城总体规划要求的事实。四、《关于对靖宇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实施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城市基础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10个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复函》(靖国土资字〔2015〕8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白山市及江源区、临江市、靖宇县、长白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证实建设项目符合靖宇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事实。五、房屋征收合法性决定、论证会议会签表,证实召开建设项目合法性论证会议,经论证,征收项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实施的事实。六、《关于确认靖宇县新华路道路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拟定补偿方案的决定》、拟定补偿方案论证会议意见汇签表,证明确定征收项目范围,对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对未经登记建筑及附属设施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事实,公布房屋调查结果的事实。七、《靖宇县新华路道路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拟定补偿方案》、征求补偿方案意见的通知、关于在房屋征收区域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房屋征收区域图、拟定方案和相关通知公示图,证实补偿方案经过论证,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公示的事实八、确定补偿方案论证会意见会签表、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决定及公告、补偿方案,证实征收范围及补偿安置方式并公告的事实,补偿方案公示30天满,经论证不再进行修改,即日实施的事实。九、社会稳定风险论证会意见会签表、靖宇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证实经过社会风险评估结论,项目经论证可以实施的事实。十、征收经办中心专户存款明细账,证实项目资金专款到账的事实。十一、做出房屋征收决定集体讨论意见表、《靖宇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靖政房征〔2015〕7号、《关于靖宇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证实靖宇县人民政府经集体论证决定,作出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的事实。十二、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知、选定评估机构选票,证实在县政府网站公开邀请评估机构,告知公众选择评估机构办法,入围评估机构名单及其资质符合相关规定,公众可对其进行选择的事实。十三、尹成国房屋现状及附属物征收踏查记录。十四、房屋征收价值评估分户报告(DGD-3号)、房地产室内装修市场价格咨询分户表(DGD-3号)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征收人房屋、附属物评估价值并告知的事实。十五、《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尹成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靖政房征补【2015】81号)、公告及送达回证,证明补偿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未与征收部门签约,靖宇县人民政府依法对其作出补偿决定并告知的事实。十六、房屋征收搬迁催告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征收房屋下达的征收决定产生法律效力的事实。十七、房屋征收工作记录,证明被征收人补偿要求超出补偿方案标准的事实。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靖宇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新华路道路规划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确定靖宇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对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补偿,该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实施单位对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履行了公示征求意见、召开了论证会议、确定补偿方案、对社会风险评估进行论证,对征收决定进行公告等法定程序,确定评估机构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被执行人的房屋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位于新华路道路规划范围内。申请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征收补偿决定做出后,被申请人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征收补偿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补偿金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材料、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的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材料,其申请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靖宇县人民政府做出的靖政房征补【2015】81号《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尹成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人靖宇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晖人民陪审员  穆广军人民陪审员  薛翠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