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赣州市雨忻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与永安和宜纸业有限公司、漳州三利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雨忻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和宜纸业有限公司,漳州三利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048号原告:赣州市雨忻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全南县老车站东路(第一工业园)3楼。注册号:360729210003669。法定代表人:宋开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锋,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和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贡川水东工业园区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77519944X。法定代表人:萧裕兴,董事长。被告:漳州三利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长泰县兴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937914547。法定代表人:刘松鱼,董事长。原告赣州市雨忻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和宜纸业有限公司、漳州三利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赣州市雨忻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以与被告庭外调解且被告已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赣州市雨忻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以与被告庭外调解且被告已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赣州市雨忻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38元,减半收取计1269元,由赣州市雨忻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巫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