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2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黄大龙与陈维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大龙,陈维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2984号申请执行人黄大龙。被执行人陈维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大龙与被执行人陈维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超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