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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3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襄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俊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襄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俊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3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襄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汾县桥西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学,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董建强,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俊利,男,汉族,1970年3月23日出生,襄汾县永固乡官庄村村民,住址:官庄村第七区26号。身份证号:142623197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俊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后仍拒不履行判决书对其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襄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宝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孟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