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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某1、王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王某,刘某2,刘某3,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07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王某。被执行人刘某2、刘某3、刘某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1、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2、刘某3、刘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11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将登记在刘玉波名下位于荣成市德润东区×号楼×室(房产证号为:荣房权证城字第××号)的房屋一处归归刘某1和王某共同所有,各占50%的份额。在执行中,因已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已办理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11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