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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申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钟某1与钟某2遗嘱继承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钟某1,钟某2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15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钟某1,男,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钟某2,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奕,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钟某1因与被申请人钟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2016)沪0106民初10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钟某1申请再审称,其父亲识字的,遗嘱上所称的请人代书与事实不符,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被申请人钟某2辩称,原审法院根据律师见证遗嘱,依法作出判决是正确的,请求本院驳回钟某1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钟某1与钟某2钟之父钟材裕订立了律师见证遗嘱,该遗嘱无论从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均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有其充分的理由,原审法院据此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至于钟某1在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所称的其父识字问题,其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用于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钟某1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钟某1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钟某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中伟审 判 员  王泳雷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晶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