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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孙玉蓉与陆上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蓉,陆上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729号原告:孙玉蓉,女,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丛梅,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瑞雨,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上骏(英文名LUSHANGJUN),女,1961年8月13日出生,美国籍,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原告孙玉蓉诉被告陆上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陆上骏现持有效护照,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告出境。鉴于被告陆上骏在本院有未了结的民间借贷案件,为了便于本案顺利审理以及保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告陆上骏出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越代理审判员  杨学秋人民陪审员  张宝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