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邹健民申请执行尹桂森案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73号邹健民,男,1977年8月9日出生,住所地会昌县文武坝镇黄坊村××号,联系电话159××××8931尹桂林,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住所地吉安县××××号,联系电话137××××9399邹健民申请尹桂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会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邹健民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高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