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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卢伟平、唐秀花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秀花,卢伟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刑初2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秀花,女,1965年8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桦甸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赵振民,桦甸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卢伟平,男,1956年1月8日出生于吉林省桦甸市,汉族,中专文化,住桦甸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吉市检刑检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秀花、卢伟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永会、陆喜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秀花及其辩护人赵振民,被告人卢伟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秀花于2016年12月11日,将其女儿石颖(在逃)从湖北省邮寄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指使其朋友被告人卢伟平协助贩卖。当卢在桦甸市苏密沟乡红星村将其中的297.06克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万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而后公安机关将唐秀花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140.86克。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并认为被告人唐秀花、卢伟平之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唐秀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1.本案系侦查机关控制下交付,属于犯罪未遂;2.唐秀花系从犯;3.唐秀花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全部毒品未流向社会;4.唐秀花家中查获毒品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卢伟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被告人唐秀花的女儿石颖(在逃)从湖北省给唐秀花邮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让唐秀花帮助贩卖,唐秀花遂找朋友被告人卢伟平帮助贩卖。卢伟平找到吸毒人员杨某(公安特情人员)贩卖,最终商定5万元价格购买300克甲基苯丙胺。2016年12月11日4时许,卢伟平到唐秀花家取回毒品,6时许,杨某携带公安机关提供的5万元到卢家,将钱交给卢伟平,卢伟平与杨某到藏毒品处,卢伟平将毒品交给杨某,随即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称重,毒品重297.06克。随后,公安机关将唐秀花抓获,并在唐秀花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经称重,重140.86克。综上,被告人唐秀花贩卖甲基苯丙胺437.92克,被告人卢伟平贩卖甲基苯丙胺297.06克。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疑似物当场称重说明证明:(1)抓获卢伟平,扣押疑似冰毒物品,经称重,净重297.06克。扣押现金5万元。(2)抓获唐秀花,扣押疑似冰毒物品,经称重,净重140.86克;电子秤1台。2.吉林市公安局毒品复称入库回执单证明:上述扣押疑似冰毒提取少量送检,其余已上缴。3.指认毒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带领唐秀花、卢伟平搜查出毒品及二名被告人指认毒品。4.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吉市)公(刑)鉴(理化)字(2016)0790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明:从卢伟平处扣押的疑似冰毒及唐秀花家搜出的疑似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唐秀花与石颖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证明:石颖赊毒品后,邮寄给唐秀花,让唐秀花协助贩卖毒品。6.辨认笔录证明:卢伟平辨认石颖、杨某、唐秀花;唐秀花辨认卢伟平;杨某辨认卢伟平。7.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明:二名被告人自然情况。8.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及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石颖自然情况及石颖被上网通缉情况。9.唐秀花住院病历证明:唐秀花因农药中毒,于2016年11月3日至10日,在桦甸市人民医院住院。10.证人杨某证言证明:其系公安机关特情,与卢伟平认识多年,卢伟平知道其吸毒。2016年12月初,卢伟平通过微信联系,问其是否需要冰毒,其说要,并向公安局汇报此事,其按公安局指示,与卢伟平商定5万元买300克冰毒。12月10日下午,卢伟平打电话说货到了,二人商定11日早晨交易。11日6时许,其给卢伟平打电话,卢让其到卢家交易,其拿着公安局提供的5万元钱开车到卢伟平家,卢伟平查完钱后,7时许,二人一起开车取冰毒,离卢家不远就到放冰毒地点,卢伟平下车在道边石头堆里把黑色塑料袋装着的冰毒拿出来给其,警察赶到现场将卢伟平抓获。11.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其系唐秀花女儿石颖干妈,在桦甸市白云国际宾馆工作。2016年12月2日,其接到湖北省潜江市物流公司电话,说其有一个快递,让其提供身份证号码,其以为是骗子就挂电话了。后来与唐秀花闲聊时提及此事,唐秀花说是给唐邮的衣服等。2016年12月10日,其收到一个用塑料袋装的邮件,给唐秀花打电话,唐秀花说一会让别人过来取。不久,一男子将邮件取走。12.证人王某证言证明:其系桦甸市邮政跑腿公司工作人员。2016年12月11日11时许,其接到一女子电话,到白云国际宾馆4楼餐饮部取一个塑料袋包装的包裹,送到华源小区门卫室,得到20元报酬。13.证人石某证言证明:其系唐秀花次女。石颖是其姐姐,在湖北省天门市生活,石颖儿子在母亲唐秀花家生活。2016年10月,石颖回桦甸市看儿子,其间,石颖和唐秀花吵架,唐秀花喝农药自杀,经抢救脱险,母亲住院期间,石颖回天门市了。14.被告人唐秀花供述证明:其大女儿石颖的丈夫朱某某是湖北省天门市人,朱某某患有心脏病,经常住院,石颖经常打电话诉苦,让其汇钱给朱某某治病,其也经常给石颖汇钱。2016年8月,石颖从天门市回桦甸市,对其说:“朱某某看病需要钱,实在不行咱弄点冰毒卖吧,这东西来钱快。”其说:“我也没有弄过啊,我也不知道谁要啊。”石颖说:“你问问我卢大爷,他有那么多朋友,认识的人那么多,看看他有没有认识的人要。”其给卢伟平打电话说了此事,卢伟平答应帮忙。其间,因为石颖要钱给朱某某看病,其和石颖吵起来,其喝农药住院了,石颖就回天门市了。不久,卢伟平来其家说:“元元(石颖小名)告诉我冰毒150块钱1克,我那个朋友要买5万块钱的,能卖给人家多少啊?”其说:“我不知道。”12月初,石颖打电话说:“我给你邮了一个包裹,冰毒在包裹里,邮到我干妈那了,地址和联系电话都留的我干妈的。”其给李某某打电话说:“要是有给我邮递来的包裹你就帮我收一下。”12月10日上午,李某某打电话说包裹到了,其给跑腿公司打电话让他们将包裹送到华源小区门卫室,其开车把包裹取回家,打开箱子,箱子里面有给其邮的衣服和鞋,里面放着一个长条密封好的冰毒,一个用四方小茶叶盒装的冰毒,其将两包冰毒放到厨房抽油烟机上方柜内。给石颖打电话说:“你邮递来的包裹到了。”石颖让其联系卢伟平,其问石颖:“你和你卢大爷联系好了吗?”石颖说:“我已经和卢大爷联系好了,300克5万块钱,包裹里有一个大的,是300克,到时候你把这个大的给我卢大爷,那个小包的你放在家里。”其给卢伟平打电话说:“冰毒到了。”12月11日4时许,卢伟平到其家取冰毒,其用电子秤称了大包冰毒,电子秤显示302克多,其用黑色塑料袋包好冰毒,交给卢伟平,开车送卢伟平回家,在车上卢伟平说:“交易完钱怎么办?”其说:“你把钱直接给元元。”卢伟平说:“我不管,我把钱给你。”其说:“你别把钱给我,我整不清。”车开到离卢伟平家100米左右,卢伟平拿着冰毒下车,其返回桦甸市,到桦甸市人民医院,在医院门口被抓获,其供述家中还有冰毒,并带领警察起获剩余毒品。其不吸毒,与卢伟平帮助石颖贩卖冰毒没有好处,就是想帮助石颖挣钱给朱某某看病。15.被告人卢伟平供述证明:其与唐秀花相识多年。2016年11月末,其到唐秀花家,聊天时唐秀花说在外面欠了很多钱,让其帮忙卖冰毒,其说:“这玩意犯法,我不能做。”唐秀花说:“你就整一次,没事的,然后我就能把欠的钱还上了。”碍于情面其就答应了。2016年12月初,其给吸毒的杨某打电话说:“我有一个朋友有货,你要不要。”杨某就要几克冰毒,其给唐秀花打电话,唐秀花说:“一星半点的,没人扯这个事,最少也得买斤八的。”其给杨某打电话说:“量小了人家不卖,最少也得买斤八的。”杨某说:“买5万元钱的冰毒。”其给唐秀花打电话问5万元可以买多少冰毒,唐秀花说:“我也不知道。”一二天后,唐秀花打电话说:“5万块钱可以买300克。”其转告杨某。2016年12月10日中午,唐秀花打电话说:“货到了。”其联系杨某,约定11日早上交易。11日4时许,唐秀花开车接其到唐家取货。唐秀花用电子秤称了300克冰毒,开车送其回家,唐秀花说毒品是湖北的女儿元元邮来的,其问唐秀花:“卖冰毒的钱来了之后怎么办?”唐秀花说:“钱拿到手之后,你给元元汇去。”其说:“我也不知道元元的地址还有卡号,我拿到钱之后,你自己上我这来取。”车到距其家100米左右,其下车把冰毒藏到苞米楼下面石头缝里,唐秀花开车回桦甸市。6时许,杨某到其家,给其5万元,其把钱放到炕上,用衣服盖上,7时许,其坐杨某车到藏毒品处,把毒品交给杨某,随即被警察抓获。其不吸毒,帮助唐秀花卖毒品没有好处。综上,被告人唐秀花、卢伟平到案后,供述贩卖毒品的事实,二人供述在案件主要事实上能够吻合,与证人证言基本一致,并有物证、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明,足资认定公诉机关起诉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秀花、卢伟平明知是毒品,仍帮助石颖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秀花的辩护人所提本案系侦查机关控制下交付,属于犯罪未遂的意见,经查,唐秀花贩卖毒品,从其接收邮包内毒品,并将毒品交付给卢伟平,其犯罪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犯罪既遂,故对辩护人此点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因石颖未到案,唐秀花家中查获毒品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意见,经查,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贩卖的毒品,故对辩护人此点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唐秀花系从犯的意见,经查,唐秀花系协助石颖贩卖毒品,从犯意提起、毒品来源、最终获利等,均为石颖,唐秀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构成从犯,故对辩护人此点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唐秀花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全部毒品未流向社会的意见,经查,唐秀花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家中还有毒品的犯罪事实,并能够带领公安机关到其家中搜出140.86克毒品,构成坦白,故对辩护人此点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唐秀花、卢伟平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鉴于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本案系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全部毒品未流向社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均好,被告人唐秀花具有坦白情节;故对二被告人均可依法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秀花、卢伟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秀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1日起,至2026年12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卢伟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1日起,至2026年12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关 波审判员 郎 玲审判员 梁建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