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廉世勇与袁雪林、欧雅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2053号申请执行人廉世勇,男,汉族,1974年9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袁雪林,男,汉族,1987年10月23日出生,住长沙县。被执行人欧雅晴,女,汉族,1991年10月10日出生,湖南省永兴县。本院在执行廉世勇与袁雪林、欧雅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请求延期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饶兴武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许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