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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4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赵军伟与张军玲、李利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伟,张军玲,李利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452-1号原告:赵军伟,男,1979年7月9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张军玲,女,1978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李利明,男,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赵军伟诉张军玲、李利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军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军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军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由原告赵军伟负担。审 判 长  王建科审 判 员  李玉辉人民陪审员  张晓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宋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