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4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赵军伟与张军玲、李利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伟,张军玲,李利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452-1号原告:赵军伟,男,1979年7月9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张军玲,女,1978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李利明,男,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赵军伟诉张军玲、李利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军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军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军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由原告赵军伟负担。审 判 长 王建科审 判 员 李玉辉人民陪审员 张晓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宋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