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民申5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晓东、张克忠等与元氏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程建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元氏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晓东,张克忠,张小娇,李艳侠,程建军,程彦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58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元氏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井元路北。法定代表人:张庆,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少辉,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晓东,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克忠,男,195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小娇,女,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艳侠,女,193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以上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受害人王永梅之子),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一审被告:程建军,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一审被告:程彦立,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路19号。负责人:刘云超,该支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元氏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克忠、张晓东、张小娇、李艳侠、及一审被告程建军、程彦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民终字第02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开元公司申请再审称:张克忠等人提供的“证明”中的“系王永梅没有获得土地承包权的失地农民”并不能否定王永梅的农民身份。王永梅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无任何证据证明。一、二审判决认定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按城镇标准计算,于法无据。开元公司为此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当地政府、国土部门及村委会已经证明,受害人王永梅系失地农民,生前主要靠打工维持生活,故一、二审判决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涉案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元氏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 勤审判员 刘嗣寰审判员 成荣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章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