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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执字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胡万萍与吉林省浩轩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孙志福、仇亚萍、德惠市卿源粮食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万萍,吉林省浩轩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孙志福,仇亚萍,德惠市卿源粮食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3执字1415号申请执行人胡万萍被执行人吉林省浩轩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志福被执行人仇亚萍被执行人德惠市卿源粮食经贸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执行胡万萍申请吉林省浩轩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孙志福、仇亚萍、德惠市卿源粮食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83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款项3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确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下:终结(2016)吉0183执字14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文涛执行员  程天民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庆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